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医保行政部门批准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医保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与医保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医保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四)专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医保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颁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八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九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合理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防止过度治疗和滥用医保基金。
第十二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三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医保相关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 医保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六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审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确保医保基金合理支付。
第十七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保基金结算管理,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不得拖延、拒付医保基金。
第十八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提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
(二)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
(三)医疗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医疗服务质量严重下滑,影响参保人员就医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医保基金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二)发生严重医疗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保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下是对上述规章制度内容的详细阐述: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医保行政部门批准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三)基本原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申请条件: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与医保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医保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专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程序:医保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颁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合理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防止过度治疗和滥用医保基金。
(四)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五)医疗纠纷处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六)信息安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医保相关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四、医保基金管理
(一)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二)医保基金审核: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审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确保医保基金合理支付。
(三)医保基金结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保基金结算管理,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不得拖延、拒付医保基金。
(四)医保基金内部审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监督管理
(一)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三)业务指导: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提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四)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依法进行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违规行为处理: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医疗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暂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服务质量严重下滑,影响参保人员就医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医保基金的;其他需要暂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情形。
(三)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发生严重医疗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需要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情形。
七、附则
(一)施行时间: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解释权: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保行政部门。
(三)未尽事宜: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章制度内容丰富,涵盖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请、医疗服务管理、医保基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全面、细致的管理指导。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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