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制度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矿企业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的收集、处理、反馈、整改等环节。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报警信息的及时、准确、高效处理。
二、报警信息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报警信息分为以下四类:
(一)重大安全隐患报警: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报警。
(二)一般安全隐患报警:可能导致一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的报警。
(三)设备故障报警: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的报警。
(四)其他报警:不属于上述三类报警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报警信息等级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报警:重大安全隐患报警。
(二)二级报警:一般安全隐患报警。
(三)三级报警:设备故障报警。
(四)四级报警:其他报警。
三、报警信息收集与处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收集机制,确保报警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
(一)监测监控系统自动采集报警信息,包括报警类型、报警时间、报警地点、报警内容等。
(二)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
(三)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报警信息处理程序:
(一)一级报警处理:
1. 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生成一级报警信息,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2.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3. 煤矿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级报警信息及处理情况。
(二)二级报警处理:
1. 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生成二级报警信息,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3. 煤矿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级报警信息及处理情况。
(三)三级报警处理:
1. 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生成三级报警信息,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2.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3. 煤矿企业应在72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级报警信息及处理情况。
(四)四级报警处理:
1. 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四级报警信息,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2.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24小时内进行核实、处理。
3. 煤矿企业应在7天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级报警信息及处理情况。
四、报警信息整改与反馈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对报警信息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一)对于一级、二级报警,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二)对于三级、四级报警,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对报警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确保报警信息得到有效处理。
(一)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报警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提交给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煤矿企业应将报警信息处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对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
五、责任与考核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报警信息处理工作中的责任,确保报警信息得到及时、准确、高效处理。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报警信息处理工作负总责,应确保报警信息处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安全管理人员对报警信息处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确保报警信息得到及时、准确、高效处理。
(三)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对报警信息处理工作负具体责任,应确保报警信息得到有效处理。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报警信息处理工作考核机制,对报警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一)考核内容应包括报警信息处理及时率、整改完成率、整改效果等指标。
(二)考核结果应纳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下为2000字以上的内容)
一、报警信息收集与处理
1. 报警信息收集
(1)监测监控系统自动采集报警信息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自动采集报警信息的功能,能够实时监测矿井内的气体浓度、风速、温度等参数,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自动生成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包括报警类型、报警时间、报警地点、报警内容等详细信息。
(2)现场工作人员报告
现场工作人员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报告,确保报警信息的及时传递。
(3)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检查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报警信息报告给相关部门。
2. 报警信息处理
(1)一级报警处理
一级报警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报警。处理程序如下:
① 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生成一级报警信息,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③ 应急处理措施包括:立即切断事故隐患区域的电源、通知井下工作人员撤离、启动应急预案等。
④ 煤矿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级报警信息及处理情况。
(2)二级报警处理
二级报警是指可能导致一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的报警。处理程序如下:
① 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生成二级报警信息,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② 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③ 处理措施包括:查找事故隐患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④ 煤矿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级报警信息及处理情况。
(3)三级报警处理
三级报警是指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的报警。处理程序如下:
① 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生成三级报警信息,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②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③ 处理措施包括:检查设备故障原因、及时维修或更换故障设备、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等。
④ 煤矿企业应在72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级报警信息及处理情况。
(4)四级报警处理
四级报警是指不属于上述三类报警的其他信息。处理程序如下:
① 监测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四级报警信息,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②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24小时内进行核实、处理。
③ 处理措施包括:分析报警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④ 煤矿企业应在7天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级报警信息及处理情况。
二、报警信息整改与反馈
1. 报警信息整改
报警信息整改是指对监测监控系统报警信息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消除。整改要求如下:
(1)对于一级、二级报警,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2)对于三级、四级报警,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报告整改情况。
2. 报警信息反馈
报警信息反馈是指对报警信息处理情况进行总结,为今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借鉴。反馈要求如下:
(1)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报警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提交给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报告内容应包括报警信息处理及时率、整改完成率、整改效果等指标。
(3)煤矿企业应将报警信息处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对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
三、责任与考核
1. 责任
(1)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报警信息处理工作负总责,应确保报警信息处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安全管理人员对报警信息处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确保报警信息得到及时、准确、高效处理。
(3)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对报警信息处理工作负具体责任,应确保报警信息得到有效处理。
2. 考核
(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报警信息处理工作考核机制,对报警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应包括报警信息处理及时率、整改完成率、整改效果等指标。
(3)考核结果应纳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
四、附则
1.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煤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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