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诊疗活动,包括在线问诊、开具处方、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等。
第三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机构
第五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完善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合格的互联网诊疗人员;
(四)具备必要的互联网诊疗设备和技术条件;
(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互联网诊疗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八条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管理制度;
(二)互联网诊疗人员管理制度;
(三)互联网诊疗设备和技术条件管理制度;
(四)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第三章 互联网诊疗人员
第九条 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备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与患者沟通、协作的能力。
第十条 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开展诊疗活动;
(二)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三)不得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第四章 互联网诊疗服务
第十一条 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患者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权益;
(四)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二条 互联网诊疗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线问诊;
(二)开具处方;
(三)远程会诊;
(四)远程监测;
(五)其他互联网诊疗服务。
第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服务流程:
(一)患者注册与认证;
(二)在线咨询与问诊;
(三)开具处方与配送;
(四)远程会诊与协作;
(五)患者满意度评价。
第五章 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五条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患者信息安全:
(一)使用安全可靠的互联网技术和设备;
(二)建立健全用户身份认证制度;
(三)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
(四)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
(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信息安全事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互联网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互联网诊疗人员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互联网诊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内容丰富的正文部分:
一、互联网诊疗机构管理
(一)互联网诊疗机构设立条件
1.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保其合法合规开展诊疗活动。
2.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人员管理、设备和技术条件、信息安全等方面。
3.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格的互联网诊疗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技术人员等。
4.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互联网诊疗设备和技术条件,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环境等。
5.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二)互联网诊疗机构许可制度
1.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互联网诊疗许可证。
2.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互联网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三)互联网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1.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责任主体和操作规范。
2.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诊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资质、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内容。
3.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诊疗设备和技术条件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技术条件符合要求。
4.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5.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隐私保护制度,明确隐私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
二、互联网诊疗人员管理
(一)互联网诊疗人员资质要求
1. 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备合法执业资格。
2. 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和实践经验积累。
3. 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爱患者,尊重患者权益。
4. 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与患者沟通、协作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互联网诊疗人员职责
1. 互联网诊疗人员应当按照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开展诊疗活动,确保医疗安全。
2. 互联网诊疗人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
3. 互联网诊疗人员不得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医疗行业秩序。
4. 互联网诊疗人员不得发布虚假医疗信息,误导患者。
三、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
(一)互联网诊疗服务原则
1. 以患者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服务。
2. 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 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权益。
4. 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二)互联网诊疗服务内容
1. 在线问诊:患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医师咨询病情,医师根据患者描述给出初步诊断和建议。
2. 开具处方: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电子处方,患者可在线购买药品。
3. 远程会诊:医师通过网络平台与其他医师进行会诊,共同讨论患者病情。
4. 远程监测:医师通过网络平台对患者进行远程监测,了解患者病情变化。
5. 其他互联网诊疗服务:如健康教育、疾病管理、心理咨询等。
(三)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
1. 患者注册与认证:患者需在互联网平台注册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
2. 在线咨询与问诊:患者通过平台与医师进行在线咨询和问诊。
3. 开具处方与配送: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电子处方,患者可在线购买药品,并享受配送服务。
4. 远程会诊与协作:医师通过网络平台与其他医师进行会诊,共同讨论患者病情。
5. 患者满意度评价:患者对互联网诊疗服务进行评价,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四、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
(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2. 互联网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
(二)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1. 使用安全可靠的互联网技术和设备,防止信息泄露。
2. 建立用户身份认证制度,确保用户身份真实可靠。
3. 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护患者信息安全。
4.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发现和修复安全隐患。
5. 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信息安全事件,减少损失。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互联网诊疗机构管理规定
1. 未经许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互联网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互联网诊疗人员管理规定
1. 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 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规定
1. 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互联网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本办法的实施。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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