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大意义。以下是一份内容丰富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字数超过2000字。
一、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1.3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2.1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安全生产隐患。
2.2 分级标准
根据隐患的性质、严重程度、可能导致的后果,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2.1 一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如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水害、火灾等。
2.2.2 二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如瓦斯突出、冒顶、透水、火灾等。
2.2.3 三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如瓦斯超限、局部冒顶、水害等。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
3.1 隐患排查
3.1.1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周期、排查范围、排查内容等。
3.1.2 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3.1.3 对排查出的隐患,应按照分级标准进行分类,建立隐患档案,实行闭环管理。
3.2 隐患整改
3.2.1 对一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企业应立即停产停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验收。
3.2.2 对二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验收。
3.2.3 对三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3.3 隐患监控
3.3.1 企业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系统,对隐患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3.3.2 企业应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3.3.3 企业应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为隐患整改提供科学依据。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
4.1 监控机构
4.1.1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控工作。
4.1.2 监控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2 监控内容
4.2.1 监控机构应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控。
4.2.2 监控机构应定期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4.2.3 监控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数据库,对隐患进行动态管理。
4.3 监控措施
4.3.1 监控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了解等方式,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监控。
4.3.2 监控机构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控效率,实现隐患信息的实时传递、共享。
4.3.3 监控机构应加强与煤矿企业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五、法律责任
5.1 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2 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监控系统、开展监控工作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3 监控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监控工作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通过以上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煤矿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切实加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控工作。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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