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级别确认分类制度
煤矿隐患级别确认分类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煤矿隐患级别确认分类制度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患进行级别划分和分类,以便于煤矿企业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隐患级别划分
第四条 煤矿隐患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隐患、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第五条 特别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如矿井涌水量突然增大,可能导致透水事故;矿井瓦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可能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等。
第六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如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可能导致瓦斯积聚;矿井电气设备老化,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等。
第七条 较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如矿井局部通风不良,可能导致瓦斯超限;矿井排水设施故障,可能导致矿井水位上涨等。
第八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如矿井局部巷道积水,可能导致巷道坍塌;矿井设备维护不及时,可能导致设备故障等。
三、隐患分类
第九条 煤矿隐患分为以下几类:
(一)矿井安全隐患:包括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方面的隐患。
(二)机电安全隐患:包括矿井机电设备的安装、维护、使用等方面的隐患。
(三)地质安全隐患:包括矿井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方面的隐患。
(四)职业健康安全隐患:包括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等方面的隐患。
(五)安全管理隐患: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应急预案等方面的隐患。
四、隐患确认程序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矿井进行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发现隐患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确认,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隐患进行初步判断,确定隐患级别。
(二)对隐患进行详细调查,了解隐患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四)对治理方案进行论证,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实施治理方案,消除隐患。
(六)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五、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级别和分类,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一)特别重大隐患:立即停产停工,组织专家进行治理,确保安全后再恢复生产。
(二)重大隐患:限制生产,加强监测监控,制定治理方案,尽快消除隐患。
(三)较大隐患:加强监测监控,制定治理方案,按照治理进度恢复生产。
(四)一般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六、隐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管理档案,对隐患的排查、确认、治理、整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隐患治理水平。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七、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